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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之前誰平等?揭開制度的暗黑偏袒

權力、寬容與微罪:為何制度總是對不同人有不同重量 一、不是情緒,而是一種看懂之後的無力 當立法院快速將「立委助理費除罪化」相關修法逕付二讀,媒體多半以程序新聞帶過;同一時間,基層公務人員「五萬元以下微罪不罰」的構想卻引發強烈社會反彈,甚至被貼上「縱容貪污」的標籤而胎死腹中。這樣的落差,讓許多人產生一種深刻卻說不出口的感受: 是不是沒有能力集結政治資源的人,就只能承受制度最重的懲罰? 這不是單純的憤怒,也不是價值判斷混亂,而是一種在長期觀察制度運作後,產生的冷靜困惑與無力感。 二、同樣是「違法」,為何重量完全不同? 在法條的文字世界裡,違法似乎應該一視同仁;但在現實政治中,違法往往被切分成兩種不同的敘事路徑: 有權力者的違法 :制度不清、歷史共業、解釋歧異 無權力者的違法 :操守問題、品格瑕疵、必須零容忍 這種差異並非偶發,而是政治社會學早已指出的結構性現象。 三、制度如何被「重新命名」:傅柯的權力—知識觀 法國思想家傅柯(Michel Foucault)指出,權力不只是壓迫性的力量,而是一種 生產知識、定義正常與異常的能力 。誰有權力,誰就能決定: 什麼是問題 問題屬於個人還是制度 問題該用道德還是技術方式處理 立委助理費案之所以能被包裝為「制度設計不良」,正是因為提案者本身就站在 制度命名者 的位置;而基層公務員,則只能被動接受既有命名——「貪污」。 四、法治國原則與其陰影:形式平等 vs. 實質不對稱 法治國理論強調「法律之前人人平等」,但德國公法學者早已提醒: 形式平等不等於實質平等 。 當不同群體在: 政治資源 話語權 修法能力 上存在巨大差距時,法律的適用結果自然產生不對稱。 於是我們看到: 立法者能事後修法調整責任 執行者卻只能承擔完整刑責 這不是違反法治,而是法治在權力不均結構中的「正常運作」。 五、選擇性道德與替罪羊機制:吉拉爾的觀點 人類學者雷內.吉拉爾(René Girard)提出「替罪羊理論」:社會在面對結構性壓力時,往往會將焦慮轉嫁到 最無力反抗的群體 。 基層公務員的微罪,正好符合替罪羊條件: 人數少 無政治動員力 容易被道德化指控 透過嚴厲懲罰他們,社會得以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