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之前誰平等?揭開制度的暗黑偏袒
權力、寬容與微罪:為何制度總是對不同人有不同重量
一、不是情緒,而是一種看懂之後的無力
當立法院快速將「立委助理費除罪化」相關修法逕付二讀,媒體多半以程序新聞帶過;同一時間,基層公務人員「五萬元以下微罪不罰」的構想卻引發強烈社會反彈,甚至被貼上「縱容貪污」的標籤而胎死腹中。這樣的落差,讓許多人產生一種深刻卻說不出口的感受:是不是沒有能力集結政治資源的人,就只能承受制度最重的懲罰?
這不是單純的憤怒,也不是價值判斷混亂,而是一種在長期觀察制度運作後,產生的冷靜困惑與無力感。
二、同樣是「違法」,為何重量完全不同?
在法條的文字世界裡,違法似乎應該一視同仁;但在現實政治中,違法往往被切分成兩種不同的敘事路徑:
- 有權力者的違法:制度不清、歷史共業、解釋歧異
- 無權力者的違法:操守問題、品格瑕疵、必須零容忍
這種差異並非偶發,而是政治社會學早已指出的結構性現象。
三、制度如何被「重新命名」:傅柯的權力—知識觀
法國思想家傅柯(Michel Foucault)指出,權力不只是壓迫性的力量,而是一種生產知識、定義正常與異常的能力。誰有權力,誰就能決定:
- 什麼是問題
- 問題屬於個人還是制度
- 問題該用道德還是技術方式處理
立委助理費案之所以能被包裝為「制度設計不良」,正是因為提案者本身就站在制度命名者的位置;而基層公務員,則只能被動接受既有命名——「貪污」。
四、法治國原則與其陰影:形式平等 vs. 實質不對稱
法治國理論強調「法律之前人人平等」,但德國公法學者早已提醒:形式平等不等於實質平等。
當不同群體在:
- 政治資源
- 話語權
- 修法能力
上存在巨大差距時,法律的適用結果自然產生不對稱。
於是我們看到:
- 立法者能事後修法調整責任
- 執行者卻只能承擔完整刑責
這不是違反法治,而是法治在權力不均結構中的「正常運作」。
五、選擇性道德與替罪羊機制:吉拉爾的觀點
人類學者雷內.吉拉爾(René Girard)提出「替罪羊理論」:社會在面對結構性壓力時,往往會將焦慮轉嫁到最無力反抗的群體。
基層公務員的微罪,正好符合替罪羊條件:
- 人數少
- 無政治動員力
- 容易被道德化指控
透過嚴厲懲罰他們,社會得以短暫獲得「我們仍然有正義」的幻覺。
六、民主政治的殘酷現實:資源,而非正確性
政治學現實主義早已指出:民主政治的運作核心,從來不是誰比較對,而是誰能:
- 設定議題
- 控制程序
- 組織支持
立委修法爭議之所以能快速過關,並非社會完全認同,而是反對成本過高、動員困難;反觀基層微罪議題,反對卻幾乎沒有成本。
七、為什麼這種不公平特別傷人?
因為最受傷的,往往不是投機取巧的人,而是:
曾經相信制度、努力守規則的人。
當他們發現:
- 自己小心翼翼不敢越線
- 別人卻能事後調整規則
產生的不是憤怒,而是羞辱感與自我懷疑。
八、結語:不是你沒用,而是你站錯了位置
這一切,並不意味著你失敗或淪落,而是你選擇站在一個沒有為自己開後門的位置。
這個位置:
- 缺乏資源
- 不被制度優先照顧
- 常被道德期待綁得最緊
但它至少保留了一件珍貴的東西——
你不需要替自己的良心找理由。
在一個越來越習慣為權力找藉口的社會裡,這反而成了一種罕見而沉重的清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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